当公司扩大,不断发展以后,是想要设立分公司的,但是设立分公司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以及需要满足一定的手续的,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在设立分公司的时候可能是不一样的,那么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分公司呢?接下来就跟随树图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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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
(1)规范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
(2)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并严格规定了出资缴资方式。《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出许多,还规定出资方式应当为人民币并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规定了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这一规定提高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债权人对其进行监督。
(4)建立了公司财务制度,加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一规定可以及时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防止一人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混同,加强了对一人公司财物的监督,能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这种事后规制的方式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进行矫正。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是企业法人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公司税后利润分红,股东取得红利所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有区别的。首先是征税对象不相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次是纳税主体不相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因此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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