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人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固然具有灵活性,但个人对问题的看法、对市场的分析往往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于一人股东仅以所有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将无法追偿资不抵债的那部分债权。二是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督的一人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基于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和其他受害人又无法向股东的个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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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人公司的建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建立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还应予完善。有学者提出,一人股东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和人事权等;(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3)欺诈。这三种情形考虑到了一人公司的特殊性,比较客观地概括了我国一人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主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