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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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风险成因与防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又称为“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
l、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对外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不以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一人公司的债务。这是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2、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惟一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必须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这是与传统有限公司的重要区别。
3、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化。由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人公司的股东与董事往往二位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议、董事会的召集、决策传达等繁琐程序,又避免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纷争所带来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
4、公司的“所有”与“经营”多数不分离。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在一人公司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身兼数职。
一人公司的上述特征,决定其更容易形成以下风险。
二、一人公司的风险表现形式
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在上世纪初就曾断言:“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尽管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股东的风险,它并没有减少风险的总量,而仅仅是改变了风险承担的主体。股东风险的减少必然伴随着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风险的增加。这是任何公司都具有的一般风险。一人公司除具有普通公司的一般风险外,还有其独特的风险。
所谓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是指一人公司基于其自身特点而更易发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一定是一人公司所独有的,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中也可能发生,但在一人公司中却是最容易发生的。
1、违规交易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一人公司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由惟一股东自己制定的,而且单一股东又往往同时兼任公司的监事、经理。单一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进行授权,即使没有授权,像自我交易这种行为要想获得单一股东的同意也是非常的简单的。鉴于此,一人公司的董事、经理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交易犹入无人之境。自我交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另外也可以通过与第三人交易的方式间接自我交易。自我交易的结果是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并最终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2、领取超额报酬、侵吞公司资产的风险
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非常简单,通常是单一股东身兼数职,掌握着公司的人、财和经营大权,因此,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付给自己高额薪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支付给自己各种报酬。支付高额报酬的结果是公司的资产被变相的转移给了股东,由于用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资产的减少,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这就增加了其债权人的风险。
3、规避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资格限制规定的风险
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限制那些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来减少公司的风险。我国《公司法》第147条中就列举了四种因具有不良诚信记录而不能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然而,这些资格限制在一人公司中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因为受公司法限制不能成为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成为公司的单一股东或设立一人公司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实际的控制,从而成为公司事实上的管理人员。这就使得通过限制从业资格来增加公司安全性的立法愿望落空。
4、以借贷、担保等方式抽逃公司资产风险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资金借予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既满足了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又能防止股东滥用权力,维护公司的安全性。然而,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股东一人就可以决定上述事项,缺乏其他机构的制约。如果他滥用上述权力,通过将公司资金借于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转移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将其借出或担保的财产列为公司经营的坏账,至少在形式上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公司的债权人由于难以掌握公司内部的各种行为的详细信息,也很难对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做出有效的救济。
三、一人公司的风险形成原因
1、分权制衡机制在一人公司运行中更容易失灵
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在一人公司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身兼数职。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而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或承担;作为公司的惟一股东,他仍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
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一人公司的股东与董事往往二位一体,这就谈不到不同机构权力明晰,无所谓不同机构拥有不同的权力不能相同,分权制衡更无从谈起。
2、一人公司容易诱发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也就赋予了一人公司以独立人格,从而使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最具有诱惑力之处就在于其有限责任原则,许多投资者之所以选择一人公司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看中了这一点。然而,由于股东的惟一性,相对于传统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
在一人公司中,其惟一股东行使着股东会的全部权力,其个人意志能借助法律规定上升为公司意志,而该股东又往往独掌公司经营大权,行使着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各项权力,使完全代表其个人意志的“公司意志”能够在公司经营中得以实现,而很难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由于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难以分清,在客观上为其混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提供了空间。惟一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经营中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等。这诸多混同使公司债权人难以考察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其它财产完全分离,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创造了条件。
3、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
相对于传统公司,——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将分散的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股东之间的相互牵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意志往往可以代替公司意志,在其作出投机或高风险的决策时,缺少其他股东或公司内部机构的制约,股东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就容易促使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为获得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的资本制度
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不能分期缴纳;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的规定,而且要求必须一次足额缴纳,显然,这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最低注册资本上严格多。至于这10万投资既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现金出资不能低于30%,即小低于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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