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以下简称草案)。国务院法制办已于7月5日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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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草案形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独董”制成看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尽管本草案修改或增加内容达400处之多,但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满足个人开办公司愿望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针对上市公司的“独董”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行规定: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草案: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在名称中就要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
该自然人投资的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不过现金出资额要不低于30%,即不低于1.5万元现金。
个人设立公司的程序和普通有限公司相比,程序更简便。带好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
有关专家认为,此举将极大鼓励公民将资本融入市场。企业是市场经济最微小的细胞,这样的细胞规范发展将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即股东),只需要承担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将承担无限责任。
——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
现行规定: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但却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对担任“独董”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同时,草案授予独立董事两项权利:一、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专家认为,在目前公司股权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独董是由董事会选出,但他代表的却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独董的尴尬处境,在“权利很小,责任很大”的背后,又没有完善的诉讼条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独董独立监督的风险太大,没有动力和勇气来指责大股东的违规行为。有了明确规定后,独立董事能大胆开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应制定出具体保障独立董事行使独立发表意见权的措施。
据参与草案起草的权威人士透露,今年春节过后,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启动公司法的修改工作,并向各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于5月底完成了公司法的修改初稿。根据安排,国务院法制办将于8、9月份将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和最后修改,形成最终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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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背景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
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今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公司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届要审议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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