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股份公司与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人数都是不一样且有区别的,那么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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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无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另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含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二、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当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为何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不同?
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为何同样是股权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无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性要求相对低,向股东之外的人股权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权转让进行工商登记便于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公司现有股东。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方便其他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人数在2-200人,且人合性不强,股权转让相对频繁,如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会使公司和登记机关的工作量很大。有限责任公司人数在50人以下,办理工商登记相对来说不会给公司和工商登记机关带来太多的工作量。
3、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股权转让,变更股东的,股东名册做相应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要去登记机关备案。不登记既不影响股东的权利行使。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
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
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相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言,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
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处所指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
一、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最好找证券评估资质评估机构)、验货私营有限公司也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办理股权转让程序及所需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及所需文件:1.股权变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2.出让和受让双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出让或同意受让的决议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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