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运营、上市、解散过程中都需要审批。在本文中,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一般公司的审批事项、投资公司的审批事项和商业企业的审批事项,其中的事项包括设立变更、设立分公司、增资、改制和上市等,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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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设立变更:(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3)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6、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1、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省级商务部门来审批。虽然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但是仍然可以很方便的规避审批的规定,比如我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下,然后增资在保证同样在限额以下的情况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可以迅速膨胀的。
2、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很多人曾经讨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这里至少对投资性公司适用。当然,这里的25%外资比例是要看实际投资额还是股权比例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是前者。举个例子:外商甲和乙共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A,其中外商占50%的股份,如果A公司再向一家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是A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方能享受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2、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