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部(现并入商业部,下同)和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上市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希望将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上市,可以为企业募集资金,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宽更广的发展机会,从而为包括原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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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对原投资者控制力的影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对合作对象的选择不再有控制权和选择权
按照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投资者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权或合作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时,需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并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其他投资者转让合营企业的股权时,其他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从这些规定上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属于人和性质的企业,投资者对合作对象的变更具有控制权。 而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改制上市后,该上市公司不再适用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有关法律,而应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运作。按照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出资,需要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同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实践中,外经贸部在审批未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时,也参照《若干规定》,要求提交其他出资者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文件。因此,我们认为,在将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一方转让出资需要经过其他方同意,在公司上市前应是有效的。但在公司上市后,投资者转让出资,是否需要取得其他投资者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所有的投资者转让出资(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均需要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显然是无法实施的,因此,我们理解,《若干规定》关于出资者转让出资需要取得其他出资者的同意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不需要其他投资者的同意,其他投资者也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对合作对象的变更不再具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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