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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集体企业资产的界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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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集体企业资产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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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现行法律对集体企业资产的界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构成状况复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首先应当明确集体资产产权的归属,否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将侵害集体企业资产合法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改制的成功并可能产生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界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的主要法律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等。根据这些原则,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的一般原则为“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的产权所有人。按照这一原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界定如下:

1、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3、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4、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5、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集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8、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在具体界定工作中,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11、对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的“挂靠”或“民营”等企业积累在界定中,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或计算的劳动积累,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也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凡对界定为个人资产的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个人税部分,由于不变现仍留在原企业使用的资产,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

12、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会员会费结余投入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捐助性质的资产,按社团本身的性质进行界定。

13、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14、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和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

15、城市集体企业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16、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形成的权益,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

17、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暂仍视为集体所有,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18、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

19、劳服企业开办初期的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0、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1、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它资产净值的,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2、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借款、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3、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24、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

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可以把集体企业的总资产中各类资产的产权分离出来,同时也可以把哪些资产属于集体资产确定下来。在确定集体企业资产各组成部分产权的过程是一个各种利益主体博弈过程,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其中,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权工作,其确权的结果要得到各方特别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的认同,以保持改制确权的正当性。

上述规定较为明确地界定集体企业资产的归属。但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上述规定仍旧有不完善之处,这表现为以下问题:被界定为集体企业全体劳动者所有的资产中的全体劳动者是否包括已离退休、离职职工,甚至那些被开除、辞退的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是否是全体劳动者共有?属于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否量化分配到每个集体企业员工?

属于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的积累与形成,与集体企业职工所作出的贡献有密切关系。因此,基于集体企业资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只要对属于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集体企业职工都应当认定为对该部分集体企业资产享有合法权益。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集体企业职工包括集体企业已经离退休、甚至已经自动离职、辞退、开除的职工都应对属于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集体企业改制的操作往往忽视集体企业那些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对集体企业的合法权利,更遑论那些自动离职、被辞退的集体企业职工。导致集体企业改制侵害已离退休职工、离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因复杂,我们认为其基本原因如下:(1)这一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将那些已离职、离退休的职工纳入集体企业改制的权利人范围势必导致那些在职职工应分得利益的减少,因此部分在职职工不愿意将离职、离退休职工纳入集体企业合法权利相关者范畴,而他们又是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的决策者和受益者;(2)部分集体企业改制可能面临职工的强大阻力,特别是部分集体企业领导层以改制为名行一己之私,试图将集体财产合法的变更为私人财产时,职工反对改制方案的阻力就更大了,面对这种情况,某些集体企业改制不是走回正途、合法保护集体企业职工利益包括已离退休职工的合法利益,而是采取各种手段压制职工的反对,其中之一便是将已离职、离退休职工排除在集体企业改制的权利主体范围之外。但事实上,集体企业改制如不注重保护离退休职工,一方面势必将造成社会不公,另一方面又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一系列遗留问题。因此,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合法与稳妥的做法应当是将全面保护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已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改制过程中,应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这些特殊身份的职工行使权利;二在公告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可通过留存部分改制企业的利益。如果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没有人主张利益,则可以将留存的收益纳入企业的改制范畴。

集体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的第二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便是集体企业资产如集体所有可否量化到集体范围内所有人所有。这一问题事实上又与集体所有的另外一个问题直接相关,在集体所有权被排除为共有的情况下,集体所有的法律界定到底是什么,谁才是集体所有财产的合法权利人?“集体所有权”在经济理论和法理上是很难说清楚的一个东西,过去,我们笼统地把它看做是“公有制”的一个形式,仍然没能解决其法律意义。集体所有既不是法律上的共同共有也不是按份共有,由于劳动者组成的集体是抽象的,因此也不存在一个由劳动者组成的组织体单独所有,劳动者名义上是自己资产的所有者,实际上并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因此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要解决的问题是结束集体资产产权人虚置的状态,确定集体资产的所有者。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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