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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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浙政办发〔2007〕7号
发布日期:2007-2-1
执行日期:2007-2-1
一、关于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省属事业单位(含省属科研院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省属宣传文化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统一为改制方案批复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04)16号)中有关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截止时限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