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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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此时,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4.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法律关联法条释义沿革信息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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