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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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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多种类型,不管是哪一类型的企业,如果要退出市场,不再经营,都要进行注销,在注销之前,企业生产、经营之时产生的债务债权都要清算完,企业的资产要清算,那么企业注销清算程序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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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企业注销清算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企业注销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解散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于组成有特别的规定,故此,依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由股东一人组成。若该拟解散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则清算组成员应为股东指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指派证明。

(三)清算组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所需要的基本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填写后需加盖公司公章);

(2)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3)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据此,拟解散企业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注意与备案时间相同,应同时进行),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当在60日内在北京市级报纸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除此之外,为了避免风险,建议同时在主营业务区域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告的次数,但为避免风险,建议公告不少于三次。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通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要严格审查其提供的债权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公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14条的规定: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以登记。所谓的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人民法院认可。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除对申报债权进行核对登记外,清算组应履行下列义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方案,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注意:有担保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注意办理完税证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基本顺序是先国税后地税,工商注销时需要);

(4)清偿公司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其中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其中清算费包括以下几项: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债权人主张清算组组成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完成以上五个步骤后,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署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二、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这仅规定了清算过程中公司财产的支付顺序,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各项债权得到清偿。但在办理清算事务的实践中,由于许多财产难以变现或变现将面临重大损失,所以剩余财产在股东间的分配往往存在很大争议。在该项目中,承办律师采用的基本原则是既要考虑剩余财产分配公平,还要兼顾财产分配的效率及财产效用的最大化。

该公司设立时法人股东A以现金出资,自然人股东B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出资。清算中,公司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均面临难以变现及变现损失巨大的风险。

为了能尽快结束清算事务,提高清算效率,让剩余财产能发挥最大效用,承办律师从最有利于股东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清算组对剩余财产进行实物分配:剩余资金及实物资产分配给法人股东A,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分配给自然人股东B,亏损由股东A、B按出资比例分摊。实物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分配给法人股东A,可以节约资产评估、拍卖处置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同时由于主要实物资产系定制的设备,其账面价值远大于实际价值,按账面价值分配给法人股东A可以减少公司亏损,对自然人股东也是有利的。而自然人股东B是技术出身,所涉专利权由其发明,将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分配给该股东也可以充分发挥技术的效用。上述分配方案最终得以实施。

三、公司清算注销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总结办理该公司清算事务的经验,腾智律师建议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增加下列条款,以对公司发生清算注销情形时有所助益。

1、规定清算组成员如何选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清算组成员的人数,成员的产生办法(如由股东指定,或者由股东推荐,通过召开股东会选定等),同时还要规定如果股东不指定或者不推荐清算组成员的解决措施。

2、对清算组的议事规则予以规定。如清算组会议的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等。

3、确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解决方案。股东不配合清算事务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以督促股东积极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

4、规定各股东的送达地址。现代人员流动性大,可能会有多个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当要召开股东会时召集人可能会发生没有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确定会议通知送达到股东的情形。如果在章程中明确各股东的送达地址,可以解决会议通知送达的难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百八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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