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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解散员工赔偿标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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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我们国内也吸引了很多外资企业,而势必要招聘我们的国内的员工,众所周知,一般企业要是解散,是要对员工进行赔偿的,外资企业也可能解散,那么,外企解散员工赔偿标准是一样的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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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外企解散员工赔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外企解散员工赔偿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赔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

2、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外企解散的程序有哪些

外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企业具有了外商投资的基础,所以当其企业需要解散清算时,他的程序也与普通的国人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不一样。在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清算决定,才能执行以后程序。

结合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的实践,依据《公司法》及有关特别规定,初步总结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清算程序如下:

1、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在2006年4月之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就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详尽的规定,由此外商投资企业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设置而在外资企业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属于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然而,根据2006年4月开始执行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仍是该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新设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适用《公司法》,即外资企业的股东/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于前述规定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时间和主管商务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以确定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主管商务部门应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递交的有关申请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3、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清算组,指定具体的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

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知其全体债权人并向主管工商局登记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其清算事宜。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外商投资企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登记债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例如,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17日颁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企业应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有关备案资料。该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同样适用。

5、清算组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提出资产折价及计算方法,编制清算方案。有关的清算方案应当经过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如果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则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组应向主管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6、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收回和处置资产,并按照如下顺序承担有关费用和债务

(1)清算费用;(2)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法定赔偿金;(3)税费;(4)应付账款及其他债务;(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清算,其资产应足以承担企业债务,因此该种情况下,前述顺序并非强制性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清偿。

另外,对于分配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的剩余财产,还涉及按来源地所得原则缴纳所得税及清算所得资金的购汇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本项目的外汇操作规程,清算所得资金购汇需提交清算企业的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资金购汇应该在企业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之后进行。

7、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应先经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提交给主管商务部门备案,并由主管商务部门吊销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相应地,外商投资企业会从主管商务部门取得终止回执,由该企业凭回执办理税务、海关、外汇、工商的注销登记手续。

8、清算组应及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主管工商局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完成税务注销登记,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完成所有的税款清缴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三、公司解散和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解散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后要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要将清算报告相关人员单位确诊后才能申请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9]《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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