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终止是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不同的概念。公司解散, 通说是指引起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而公司终止则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可见, 公司解散, 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当然消灭, 而只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换言之, 公司解散不过是公司终止之前的一个环节而已。在我国法律上, 一方面, 解散与终止的概念含混不清。《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 公司自是其中之一)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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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三者的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然, 新《公司法》除明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只是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外, 更对公司解散、清算、终止三者的关系作出了合理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 因其他事由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而在《民法通则》与《公司法》对于公司解散、清算、终止存有不同规定的现实背景下, 法官选择适用法律时应该遵守“新法优于旧法”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 既是新法, 亦是特别法, 故法官应选择适用《公司法》而非《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终止的规定。
简言之, 公司解散后, 尚需经历清算程序的梳理, 以使清算人可以就公司的对内对外关系加以处理, 直至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才告终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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