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如果发现企业的经营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面对这种情况,有些经营者还不引起重视,事情就会更严重,不知道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果是不行的,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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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营业执照只是公司营业资格的一种表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灭。但由于公司营业执照表面上将公司的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集于一体。人们往往认为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将这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实践中,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后,往往被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注销。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实践中这些错误的做法。新公司法明确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丧失或暂时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民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究竟丧失了哪些具体权利和资格呢?
首先,公司丧失了生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再次,丧失了最后救济权。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另外,还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债权人以破产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二)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三)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公司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单独以该法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
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没有按期参加企业工商年检,并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上体资格被强行剥夺,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仅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而公司被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如同人死了一样,已经没有任何行为能力。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公司名义起诉、应诉;公司被注销后,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院能够将诉状送达给公司,但是如果有人起诉已经注销的公司。法院会以被告小存在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3、从实体上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前,仍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被注销后,除负有清算义务的董事或者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再向已经注销的公司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两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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