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在中国开展并购提供较具体的法律规范。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而按照在此以前所有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或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该规定无疑是对上述限制的一个很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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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有限公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有多种方式,可以分为:收购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收购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可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
上述各种并购方式虽然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但由于被收购方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等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产业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活动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最主要的政策依据。其中,有些并购项目是受限制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中药材种植、养殖;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航空运输公司;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邮政公司、期货公司的经营)。
当然,这些产业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曾经属于限制类项目,但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经营;也有可能因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区别对待,如: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业,在西部地区允许外商独资,而在其他地区仅限于合资、合作。
很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性措施。如上海市制定的《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7个领域开展并购活动。
因此,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进行股权收购时,必须首先明确该产业是否有准入限制,否则有可能遇到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却不能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风险。
在对产业政策进行确认时,不仅应确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规定,同时还应当向审批机构了解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例如,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一般设备维修业是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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