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是全球背景下投资自由化的直接体现。2009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900.3亿美元,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外资并购的形式完成的。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好,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损害,甚至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和国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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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外资并购内资加上“安全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判断一个国家经济的安全程度,主要是看该国对经济的控制程度。以产业为例,如果外资企业的控制力大于本国企业的控制力时,那么该产业就是不安全的。当前,一些跨国公司以并购的形式,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和高收益地掌控了我国多个产业的控制权,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据统计,目前,包括所有世界500强在内的在华外资企业已达60多万家。近10年,外资对我国制造业市场控制度基本在30%以上,在我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在已经开放的产业当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全部是外资企业。外资以并购的形式对我国实施市场控制、股权控制、品牌控制、技术控制,影响我国的产业安全。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计成本盲目招商引资,片面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时,不顾国家吸引外资的法律和政策,给予大量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却实施歧视待遇,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给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隐患。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外资利用东道国的身份极不相称。缺乏外资并购的“安全阀”,就如同疾驰的车辆没有刹车系统,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除《反垄断法》外大多分散在各个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早期,对外资可以并购的行业和领域大多采用列举式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我国履行WTO的承诺,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行业越来越多,近几年我国开始出台禁止性规定,即规定禁止外资并购的领域和行业,非禁止即为允许。这种变化加大了对外资并购实施安全审查的难度。
从立法实践来看,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立法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由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来消除威胁,这种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另一种模式是通过适用国家安全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后一种模式。
我国应当在严格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的同时,根据现实需要,吸收两种模式的优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模式。第一,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构建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位一体的立法框架。第二,以产业安全和金融安全为核心,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审查标准。第三,完善安全审查机构设置和机制安排。第四,完善安全审查程序。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安全审查方面的法律制度,设立申报、初审、调查、决定、协商等法律程序。第五,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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