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对竞争对手的恶意并购。近日惠普公司宣布回购计划,将在2020年回购至少80亿美元的股份。其原因是为了阻止发生恶意并购。那么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惠普宣布回购计划,面对恶意并购的法律措施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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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惠普近日宣布总共150亿美元的股份回购计划,计划在年度会议后12个月内回购至少80亿美元,以对抗来自施乐的恶意收购。受此影响,施乐收购惠普的计划可能变得更难成功,尽管惠普终于称其愿意与这个打印机领域中的竞争对手讨论潜在的合并事宜。
据惠普周一盘后公布的财报显示,该公司的盈利超出华尔街分析师此前预期,但更加重要的是,该公司详细介绍了一项为期三年的股东价值创造计划。根据这项计划,惠普可能会在2022财年之前回购总价值为160亿美元的股票。
这是指目标公司以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或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来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股票一经回购,势必会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利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就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上涨。目标公司如果提出比收购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从而抬高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目标公司通常采取举债或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来回购股票 这样可以抬高公司的负债比率或将引起收购者兴趣的特殊资产(如商标、专利、关键资产或子公司等)出售,从而降低并购收益。1985年Atlantic Kichfield公司为了避免敌意并购袭击,一次性举债40亿美元用于回购股票,将公司负债比率从12%提高到34%。1986年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为抵御Jmaes Goldsmith的敌意并购,出售了三个经营很好的子公司,用这笔钱回购2000万股公司股票。
1.寻求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保护。毫无疑问,并购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垄断,限制公平竞争。因此各国政府一般采取适度限制的措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目的是防止不公平竞争。美国在1968年使用四企业比率准则,1982年又引 进了一种新的指数来衡量市场集中程度——HHI指数来限制过度集中。日本的《结构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规定,在某种商品或有关劳动服务的某种事业范围内,具有以下市场结构情况时,就构成垄断:
①一个事业体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2;或两个事业体的市场占有率之和超过3/4;
② 严重影响同行的经营。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法律制度有了新发展。
此外《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并购的申报、报批制度以限制企业并购的进行。这种反垄断法作为政府对企业购并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因而成为目标公司进行反敌意并购的第一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寻求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支持。各国的证券交易法都对取得证券发行公司股份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在美国,1968年通过的《威廉斯法案》不仅规范了以现金向目标公司提出公开收购要约的行为,而且规范了在公开市场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如果买方在市场上收购了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数的5%,就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目标公司提交取得的股数及目的以及买方的实际情形等资料。
在中国,1993年4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分别达到5%和30%时,该法人所负有的书面报告、公告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作出了强制规定。因此,并购方如果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将会自取其果。如上述的宝安收购延中的过程中,延中公司就宝安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宝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购入延中公司股票,而受到证监会的惩罚。
3.提起诉讼。诉讼策略是目标公司在遭遇敌意并购时常使用的法律手段。目标公司在收购方开始收集股份之时便以对方收购的主体资格、委托授权、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违法违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对方的收购行为无效。
于是,收购方必须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目标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则不能继续增加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从提起诉讼到具体审理以至裁决,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目标公司可以请反并购专家来商量对策,也可以寻求有合作意向的善意收购者来拯救公司。总之,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公司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这也是其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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