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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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手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 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协商,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 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 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可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 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 增大。相反,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概 括性的,在案件审理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 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 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的多。
1 企业需要与其签订保密合同的人员范围
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需要与其订立保密合同的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 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 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险性 。(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4) 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 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也会接触到商业秘密。(6)保安人员。这类人有机会 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或文件。
2 保密合同签订的方法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
(2)企业在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 保密合同的内容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保密合同中除了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以外,还应包括竞业避止条款。
(1)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
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试验参 数、样品、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 他不愿公开的信息。
(2)竞业避止合同(条款)
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 合 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 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为了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 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3)员工离职 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5)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 (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如中国)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 竞争公司。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竞业避止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条款,6)公司向受竞业避止 合同约束的员工支付补偿费的数额;7)补偿费的支付方法;8)竞业避止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三年);9)竞业避止的具体范围;10)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1 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 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2 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在人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 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 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
3 以吸纳股东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 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中 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是不予解雇,终身雇佣的,或直接是企业的股东。 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南方的部分企 业中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1 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机构。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 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 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 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 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2)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
(3)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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