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是公司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贯穿公司成立、营业、注销的整个过程。出资是公司设立必要条件之一,在实行认缴资本制度下,股权不仅附载股东权益还负载股东的出资义务,使得股东的的权益和出资义务融为一体。那么,认缴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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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规避被追偿出资及违约金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向出让人追偿该想支出。
2、 规避因此产生的纳税问题,约定由出让人自己缴纳。
3、 一定要登记到股东花名册。
4、 合同一定是清楚的股权转让,免得回头盈利了说是借款
探讨前述法律命题的前提是股东是否有权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由于认缴制下我国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需一次性缴纳出资,那么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并办理股权登记后即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财产收益权、决策权等,其中当然包括转让股权的权利。而《公司法》对于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仅对公司内部的股权内部任意转让以及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亦无但书条款。而公司法作为典型的商事法律规范,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在没有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股东自然享有包括转让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此外,从鼓励交易、刺激经济发展的角度,允许股权转让也符合认缴制度出台的应有之义。否则若必须实缴才可以出让,也就失去了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修订的意义。
股权转让是发生在股东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对股权这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受让人与公司并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在实缴制下,法律与公司章程仅对发起人股东课以出资义务,无论其持有股份是否已经让渡于他人或者股权嗣后又流通多次,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均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因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受让人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方承担连带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现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为原则,承担出资责任为例外,判断标准即为是否明知股权出资存在瑕疵,实务中法院亦根据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不合理或出让人明确告知出资瑕疵等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明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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