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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公司制度的新发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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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民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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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一人公司——公司制度的新发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对企业主体法律制度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公司法》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以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在此背

景下,立法机关在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公司法》已于2005年末出台,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旧《公司法》80%以上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社会发展与现实经济需要创立了许多新制度,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并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新《公司法》实施第一天,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在温州诞生。至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关注,在各地纷纷成立。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仅今年一季度,全省就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888家。据福建省石狮市工商局统计,截止到2006年9月7日,石狮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共计872家,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占34%,平均每天创办一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一种全新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此种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创业机会。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传统公司毕竟是有差别的,需要投资者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了解,以减少投资风险。

一、一人公司基本制度内容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形式称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另一种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表面上有数个股东,但真实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指的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本条规定看,能够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只是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主体,也就是说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或“非法人企业”可以成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不能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还有特殊限制,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条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能力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需要股东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之时,自然人应保有一定偿债能力。

(二)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且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根据此条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两点不同。一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显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二是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由此可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既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两年或五年内分期缴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纳。

(三)一人公司要在公司登记中注明和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事实

新《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或营业执照中对股东出资情形并无此特殊要求。新《公司法》之所以会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人数上存在明显不同,通过在公司登记中注明和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形式,对公司交易相对人以公示。提醒相对人注意该公司形式,督促当事人评估对方的信用与交易风险,自行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四)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证明责任,当举证不能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不承担举证责任。为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上述规定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增加了两种责任。一种责任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明责任。债权人一般无从知道公司财产与其股东财产的关系,无法分辨哪些财产是股东个人的,哪些是公司财产。如果债权人对公司财产实际状况表示怀疑,股东应对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证明责任,只要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就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种责任是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那么其对公司对外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很明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更大。

二、投资者对一人公司的合理、谨慎选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人创业提供了新途径,但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的特殊性,法律不得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加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应有的义务承担。对于投资者来讲,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意味着要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因此投资人应当谨慎选择公司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抉择:

(一)依据投资主体而选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此种公司形式更适于自然人投资成立。新的《公司法》之所以会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实质一人公司大量存在。实质上一人公司表面上有数个股东,但真实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实践中,自然人想要投资组建企业,但又不想与别人合资或合营,只想自己单作,而自己独自投资只能注册为私营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人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对于投资人来讲风险比较大。为回避此种风险,许多自然人就自己出资,找几名挂名股东组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既可以达到投资目的,又可以降低投资风险。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的存在,使第三人对企业出资状况无法了解,增加了交易风险,同时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也会因出资问题产生纠纷,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监管带来了难度。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立可以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的存在,使投资者投资行为更加合法化,可以减少出资纷争,也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依据投资者经济能力而选择

对于每一个投资者而言,投资前考虑的最大问题应是投资资金如何到位,况且投资企业经营不仅是注册资金到位后就完事大吉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不断注入资金,否则企业运转、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因此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经济实力适当选择公司形式。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限额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且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纳,对投资者的经济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对于经济能力较强,能够一次性缴纳法定最低投资,且对以后企业流转资金使用能够从容应付的投资者来讲,可以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要谨慎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避免以后企业因资金供应不足而陷入困境。

(三)依据企业经营规模而选择

一个人(法人)的经济能力是有限的,企业发展也会因股东投资能力不足而受到限制,所以投资者应当根据企业性质与行业特点,谨慎选择公司形式。一般来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适合中小型企业,此类企业投资规模不是很大,经营灵活,比较适合一人股东投资。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资金需求量也较大,让一个投资者来应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适合中、小型企业。

(四)依据企业发展预期与风险评估而选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多,责任大,正因为如此,投资时,投资者应对企业发展前景进行科学预测,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科学分析,谨慎选择公司形式。如果企业发展前景很好,投资者又不想与别人共同分享盈利,并愿意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则可以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投资人利益追求。反之,最好选择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样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为条件来降低投资风险。

总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增加了投资选择,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来讲并不只是滚滚财源,它给投资者带来的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投资者不能将其视为一种潮流,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谨慎投资,合理选择公司形式,以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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