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回奖金未全额发放的部分及经济补偿金,西门子公司40多名员工离职后,和“老东家”打起了官司。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员工们的诉求,维持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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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一刘先生称,2002年,他与西门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100%完成工作目标,将可获两万余元的年终奖。但2004至2005财年结束后,西门子公司仅按全额奖金的67%给刘先生发放了奖金。刘先生认为,西门子公司未足额发放年终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朝阳法院。
原告律师称,共有100多名西门子员工因“年终奖金只实发了2/3”,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均被驳回。其中,有40多名员工选择了委托律师到法院打官司,要求西门子公司支付奖金差额,以及相当于年终奖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而西门子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由公司年度业绩、员工所在部门年度业绩及员工个人年度业绩综合确定。2004至2005财年向员工发放的年终奖,是依据上述奖金确定原则作出的。奖金数额比员工们想像的少,是因为2004至2005财年西门子集团全球业绩不好,不存在克扣,故不同意支付“奖金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西门子公司已经将年终奖的确定原则向员工示明。2004至2005财年及以往历年年终奖的核定方式中涉及到的指标,总体符合将个人、部门和公司整体业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没有背离。
同时,员工们在领取这笔年终奖的时候,并未提出异议,均是在与西门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才提出年终奖核定方式不合理的诉讼主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员工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