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登记形式为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成立的特别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我们认为需视登记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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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的具体三种情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作为所有权转移要件的登记
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中最为典型的,如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一般不涉及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审查,而仅仅将所有权的变动登记于特定的登记簿上,并给当事人发出权利证书或证明,通过公示使登记事项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起到保护产权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作用。这类登记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生效要件,仅仅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没有办理该项登记的,不能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影响。如城市房地产交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法院以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宣告合同无效或合同没有成立。这就混淆了该项登记的法律性质,错误认定了没有登记的后果。实际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说明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方拒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法律根据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