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王×与北京市×人民公墓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王×与北京市×人民公墓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eb1e9c7387c72c07b5a11bcd15d6cd2
王×与北京市×人民公墓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受上诉人王×的委托,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做有工程、该工程是否是上诉人要求做的、该工程的价款确定问题、以及合同解释的问题。
1、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做了工程。被上诉人仅在一审中提交了几张照片,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已刻碑,对此,上诉人在一审的质证意见中也明确表示不予认可。众所周知,照片是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处理的,因此,仅凭照片是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刻碑这一事实的。况且,在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前,被上诉人从未告知上诉人已经刻碑,更没有通知上诉人去查看该墓碑。对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返碑文登记本”,上诉人也明确表示,该登记本只是被上诉人自己单方书写的,上诉人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其已刻墓碑。退一步讲,即便已经刻碑,那么刻碑的时间也是在上诉人提起诉讼之后,所以被上诉人应该自行承担该墓碑的费用。
2、该墓碑不属于上诉人要求做的。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本身就包括墓碑以及地下安放设施等部分在内,因此,刻墓碑的行为,不属于上诉人要求做的工程。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看,“承租方要求做的工程”是指合同第九条中“承租方要求对设施进行修缮或改建,须事先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委托出租方负责施工,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3、该墓碑的价款确定问题。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包括墓碑以及地下安放设施等部分在内。从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在骨灰安放之后,承租方要求将设施退回出租方的,在扣除工程费用、按已用时间折扣完管理费用和租赁费用之后,出租方应将剩余款项退还承租方”可以看出,合同价款6.8万元,该费用包括工程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租赁费用等项目在内。显然,上诉人不是仅仅租赁墓碑;更不能认定一个墓碑的价值就是6.8万元。因此,退一步讲,即便被上诉人刻了墓碑,也即便该墓碑属于上诉人要求做的工程,那么,上诉人也仅是负担该墓碑的费用即可。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并未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墓碑的价款。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解释,那么完全可以推出如下结论:上诉人如果解除合同,则应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另支付设施费用6.8万;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只需按合同价款6.8万补足即可。也就是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同样不符合合同内容中关于单方解除权约定的本意,从这一角度也可以说明,一审法院关于合同解释的认定意见是错误的。
再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解释,来看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在骨灰安放之后,承租方要求将设施退回出租方的,在扣除工程费用、按已用时间折扣完管理费用和租赁费用之后,出租方应将剩余款项退还承租方”,对这一约定的情形,将如何操作?仅仅一个工程费用就将合同价款全部扣完,还怎么按已用时间扣除管理费用和租赁费用?更不会还有剩余款项退还承租方。从这一角度同样也可以说明,一审法院关于合同解释的认定意见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北京丰台律师 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李诗怀律师 电话:158012209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672f555831e7d9a3bb2cf2fb792cb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