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目前市场中存在三类较突出的合同违法行为,本文将由树图网编辑为你讲解其一,即合同欺诈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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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的10类合同欺诈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了不得利用合同实施的10类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