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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济案件的法律思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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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下旬,由国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国国防工业工会、中国神剑文学艺术学会主办的《神剑》杂志收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的传票,通知《神剑》编辑部负责人于3月4日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神剑》杂志与沈阳军区政治部所属的某印刷厂经济纠纷案件。印刷厂的请求事项是要求被诉人支付四万余元的印刷费及承担违约责任。《神剑》杂志的时任主编是科工委政治部将军李副主任,这就意味着李副主任要作为被告出庭。当时李副主任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而开庭的时间又迫在眉睫,如不出庭,法庭可能做出缺席判决,并存在将有关费用硬性从银行帐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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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一起经济案件的法律思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这起拖了五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是怎么造成的?完全是由《神剑》杂志原副主编杨某一手造成的,主要过错在《神刨》杂志,印刷厂也有相应过错。经调 查,事情经过如下:1988年5月,解放军报社的三名离休干部为发挥余热,挣点劳务费,找到杨某要求进行“协作”出书。他们的“协作”既无上级主管单位,也没有书号和帐号,而是私自挂靠在当时由杨某主管的《神刨》杂志上。他们之间,既无任何委托协议和书面合同,又无任何文字依据,而是由经济利益驱使,完全凭老关系、老战友、老同志的关照进行出书。

请看当事人的证词:“我们和《神剑》杂志没有任何文字协议,就是靠老战友、老同志的关系,稀里糊涂地干下来了,也没有任何会议记录。我们名义上是编辑出版小组,实际哪个单位也不属,没有上级单位。后来因劳务费发生了纠纷,就散伙了。”

他们在合伙期间,共出了六种书,但书卖不出去,积压在库中,造成经济亏损。帐目上,他们管理混乱,拆东补西,白条子成堆,把几本书的盈亏混淆在一起。造成的客观事实是:杨某盗用了一个书号,并给合伙人每人一张加盖了《神剑》杂志公章和一张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空白发排单,由他们私自填写上了业务内容。印刷厂按这两个违反出版规定的无效发排单,用一个书号印了两本书,同时拖延了出书时间,图书质量也存在一定问题。而出书单位则给《神剑》杂志支付了印刷费。

在其后的数年时间里,印刷厂曾多次进京找杨某催付印刷费,而杨某则以种种理由推辞或拒付,无奈之际,印刷厂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分析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双方均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办法》明文规定:承印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单位应出具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出版社与代印代发单位要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由杨某出具的盖有《神剑》杂志公章和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发排单,不是正式发排单,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沈阳的印刷厂承印了北京一个杂志的出版物,却无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印刷厂还用一个书号承印了两本书,同时拖延了出书时间,影响了图书质量。《神刨》杂志与印刷厂之间的印刷业务也未签任何合同或协议,他们仅是凭老关系、老熟人而进行的个人行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双方共同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印刷厂数次讨款未果,厂领导承受着职工的压力,有的干部还因此被免职。为出这口气,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宁肯败诉也要起诉。而杨某则因其他问题于1990年1月被停职检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调离了《神剑》杂志。他与几个外单位离休人员的“协作”早已散伙,《神剑》杂志内部人事也进行了调整。

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究竟如何处理?

《神剑》杂志和沈阳印刷厂,分属部队两个大单位的下属单位,因这起经济纠纷而对薄公堂,相互指责,无论谁理多谁理少,也无论谁胜谁负,对军队的影响都不好,都会惹人耻笑。

如进入法律程序,无论是在沈阳市,或是在北京市审理,对双方领导的精力、时间及经济上的承负,都会造成极大的牵扯和浪费。

经过认真、慎重的分析,我们决定采取庭下解决的办法来妥善处理此案,即动员原告撤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得到的印刷费,合理、公平地处理这起经济纠纷。如被告仍坚持起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的法院来审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原被告双方没有合同,案件理所当然地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的法院管辖。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约束力,我们绝不在沈阳出庭。

经过艰苦的庭下努力,在沈阳军区政治部的协助下,终于在庭审的前一天,印刷厂同意了和解,并自行去法院撤了诉,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四万余元的印刷费,原告不再坚持另外四万余元的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共同分担了诉讼费用。

这起拖时五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划上了句号,但也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思考之一:经济活动中必须注意签订合同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经济往来,越来越需要由法律来调整,且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空前发展,被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加以关注,成为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并在交换中产生的实际关系,最终获得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经济活动中的合同或协议就是契约,从交换到契约,到健全的法制维系的具有法律文书形式的契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每天忙于繁杂的业务,思想上并未重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却不知法,不懂法,不注重签订合同或不懂得如何签订合同。

主要表现为:一是轻信“口诺式”的君子协议。

不愿意或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认为签合同、订协议不过是个形式,太麻烦,固守于“老熟人好办事,凭良心来办事”,往往以感情和所谓的“口头保证”代替书面合同。殊不知在他们图省事,靠老熟人、凭良心来办事而抛弃契约这个法律形式的同时,也为自己今后的经济活动酿下苦果,一旦在老熟人翻脸不认人时,不受法律保护的“良心帐”使他们有理都打不赢“官司”。这类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债务人虽然不得不承认欠款的事实,但如何承担赔偿债权人的违约损失,因当初无书面合同约定,债权人也只好自认倒霉。

二是不懂如何严格签订合同。有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虽然也注意了签订合同,但在签合同时却草率从事。条文笼统,条款不全,含义不清,甚至对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价格、数量、质量、合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都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在履行中常因此而发生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不注意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甚至碍于情面而轻信对方,盲目签订合同,落入对方设下的圈套,造成经济损失。形成诉讼后,往往因被告银行帐户是“空城计”,又无财产可抵押,虽然最终被判决胜诉,而判决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难以执行。

思考之二:要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行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为数不少的同志并末深切感受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或肤浅地理解“我不犯法,法律找不到我头上”;或机械地认为“打官司太麻烦,当被告太丢人”;或因怕起诉而伤了和气,断了关系,堵塞了销路,因而采取听之任之,自认倒霉的态度。殊不知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人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主动或被动地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约束和保护;同时,原告、被告作为法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未必胜诉,被告也未必败诉,主要看对法律的触犯和事实的真相如何,何言丢人之有?当自己正当的权益受到侵犯却不愿寻求法律保护,这样的企业领导是个十足的“法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案件不可避免,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必然。沈阳的印刷厂,就是在对众多的债务屡屡无效的追讨中,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数次诉讼活动巾,或因胜诉而由法律保护了自己,或虽败诉也为自己讨得了“明白”。

思考之三: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早已由掌握一定资本的个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的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独立性的一个要求是对财产的自主性,即自主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地对财产负盈负亏。这就要求对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范围,以保障企业法人正常行使权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法人独立性的另一个要求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进行经营决策,这就要求在法制建设中完善企业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张帆远航。

同时,在企业内部,必须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企业领导首先要加强自身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转变陈旧的经营观念,强化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学会用法律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提高身处经济交往第一线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办事,防患于未然,以尽量减少经济纠纷产生。在企业现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今天,以契约的形式来规范企业内部所属部门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必然。

(作者系北京市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10600100)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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