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借款期限,当然也存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时候。那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这两种情况,以及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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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民法总则》规定为三年)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
如果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则会涉及到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也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中,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
第一,一旦债权人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规定而无适用最长时效可能。“权利被侵害之日”或“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当是客观的时点,该时点应当与债权人何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何时拒绝履行均无关。
第二,从社会常识来看,若干年从未催收主张权利的情况十分罕见,更多情况是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却未保存好相关证据。倘若债权人真正若干年从未主张过债权,则完全可以推断其并没有收回款项的打算,至少这会给债务人形成这样一种合理的信赖。
第三,如果债权人如实陈述曾主张过权利,则其还必须举证证明时效一直延续(存在多次中断事由),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相反,如果债权人直接声称从未主张过权利,则因诉讼时效不起算反而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其诉讼风险也小得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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