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购买一项东西的时候,我们需要提前预付定金,但是当买卖合同无法达成的时候,如果是因为商家的原因,我们可以要求返还定金,但是如果商家拒绝返回,我们应该怎么办?接下来和树图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找什么部门维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解决您目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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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找什么部门维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1、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商家。
2、商家不退定金属于合同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商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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