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心提示:诈骗犯罪的再犯者,利用合同诈骗巨额财物,致使绝大部分赃款无法退还,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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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20条裁判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件来源:(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柴平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双方协议等方式为手段,骗取王XX、刘XX等六名被害人现金2092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柴平安前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后不思悔改,又利用合同诈骗多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且将诈骗所得财物挥霍一空,致使本案绝大部分赃款无法退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柴平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来源:(2013)泉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绿地卫生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采取空刷卡等虚假手段,虚开售药费用、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对方医保资金,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庆作为单位雇佣的员工,在单位内部受领导指派,参与实施空刷医保卡及记账、核算犯罪所得数额等具体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来源:魏利苗合同诈骗案(2014)昆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魏利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1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利苗案发后其亲属代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魏利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来源:谢丹合同诈骗案(2014)成刑初字第9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谢丹明知熊文军等人以锦王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并骗取被害人资金,帮助熊文军采购原材料、参与管理锦王公司财务账目,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谢丹未直接参与锦王公司的虚假宣传和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帮助熊文军实现对锦王公司的财务账目及部分资金的控制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谢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来源:(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441号
裁判要旨:何建松当庭出示一份复印件,以证实案发后何明建曾赔偿被害人葛国宝人民币145,000元。公诉机关当庭认为系复印件,没有证明效力,并表示庭后进行补充调查核实。在本案判决前,公诉机关仍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复印件系伪造,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采信,在量刑时对何建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何建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来源:(2012)嘉平刑初字第53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件来源:(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05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鑫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来源:(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441号
裁判要旨:相关证据材料均能证实本案诈骗方式策划、人员的招聘、虚假求购信息的发布、虚假人员信息的介绍以及收货、验货各诈骗环节,何明建、何建松二人均有参与。在犯罪嫌疑人何明建未归案的情况下,本案不亦区分主从犯。
判决结果:被告人何建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来源:(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73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曾广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六家被害单位损失,结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六家被害单位的谅解,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曾广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来源:(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952号
裁判要旨:辩护人袁建华辩称黄航自愿认罪,系初犯,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来源:(2012)浙温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高志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志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所犯罪行严重,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被告人高志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来源:(2014)沈中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程军作为被告单位总经理,在单位犯罪中起策划、决定、组织、指挥等作用;被告人李新生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实施犯罪中起批准、授意、纵容等作用;二被告人对单位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应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左云县新云精煤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程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新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件来源:(2013)浙绍刑初字第3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甲未与潘某某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潘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与周甲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来源:(2013)兰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立娟的犯罪数额1346234.8元,该数额是受害人的报案数额,部分数额证据尚不充分,本院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相关销售单、发货清单逐笔核算,被告人张立娟的犯罪数额应为1250316.6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数额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立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件来源:(2013)浙绍刑初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徐小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来源:(2013)浙金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钮华、叶利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钮华、叶利祥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分主从。
判决结果:被告人钮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叶利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件来源:(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要旨:张世樑未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表现,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尚未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张世樑的辩护人提出张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世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案件来源:(2015)拉刑二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诈骗金额为27万元,应在数额巨大范围内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樊维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承包工程的名义收取他人财物80万元的行为已属既遂,案发后退还53万元工程保证金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樊维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来源:(2014)伊州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永年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张永年大肆挥霍被害人货款,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无法挽回经济损失,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永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来源:(2013)兰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立娟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未退赔,依法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立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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