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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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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为你介绍了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什么是劳动合同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有什么标准?变更劳动合同又需要哪些赔偿?在争取这些劳动合同赔偿中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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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诈骗犯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犯罪,它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还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冲击了诚实信用的商品交易原则,所以对此类犯罪的正确认定和严厉打击对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所在的法院2007??2009年共审理合同诈骗案15件,其中仅2件中的2名被告人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重大异议,其余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辩护意见,其意见包括以下几种:(1)被告人从头到尾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合同诈骗罪是直接故意犯罪,无目的则无犯罪;(2)被告人与对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了被告人无法预见的事由,才导致其丧失履行能力的,因此,该案应为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必须考虑上述被告人可能提出的异议,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认定也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鉴于此,本文不对合同诈骗罪作全面剖析,仅以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并结合案例作些初步探讨,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高度认同的问题。但当被告人对自己“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否认时,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限制,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导致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

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界定

案例2:被告人郑某是从事肉牛屠宰和买卖的商人,2007年12月下旬,其在新都肉牛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管理人员与牛市商贩申某、吴某、胡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牛市为双方开据了交易码单,并从中收取双方管理费各5元。被告人郑某从三被害人处共骗走60头肉牛(价值13万余元)变卖后携款潜逃。本案虽然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只有市场管理部门的交易单据,但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判决,都是以合同诈骗罪进行的,所有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意见如此一致,说明了什么呢?上述案例说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严格的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经济活动中允许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活动的更快开展,为了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从证据法的意义上来看,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限定为书面形式有利于取证,也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没有履行能力的认定

案例3:被告人廖某某是经营从事家具生产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3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某公司总经理谭某,并从该公司采购油漆。2005年3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廖某某以非合同方式购进约100000元的油漆,并支付了货款。2005年6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同谭某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谭某公司于当日向廖某某支付油漆质量保证金120000元(实为油漆冲抵)。合同约定家具厂每月购买谭某公司不低于7万元的油漆,同时还约定每月5日前家具厂须结清上月所欠货款,在使用油漆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谭某公司协商处理,不得让损失扩大等等。2005年7月4日至8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谎称在外地有笔大业务需大批量使用油漆,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其从谭某公司进货9次,共购进价值人民币565499元的油漆,并将购进的部分油漆让华港公司拉走,剩余大部分油漆去向不明。华港公司将油漆运回公司后,经过“翻桶”以华港的丹景牌油漆销售。据廖某某和华港公司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通过此种方式冲抵拖欠华港公司的债务约190000余元。从2005年8月5日开始,谭某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人廖某某偿还油漆款,被告人廖某某以油漆质量有问题或其他理由拒不付款。谭某公司在索要货款无果后,于2006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通过从上几种情况分析,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以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的履行能力,没有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要求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自称当时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其履行能力的大小和有无其都无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后编造虚假的理由要求对方大量供货。其在收到对方货物后没有任何履约的行为和努力,也不说明所收货物的真实用途和去向。在对方要求其付款时,仅以对方供货有质量问题拒不付款,其又不提供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判定其既无履约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正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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