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合同(或协议)是商品经济中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通过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于明确,各自的利益得以体现。然而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他们甚至往往通过合同这一形式诈骗他人财产,笔者就多次遇到众多当事人被诈骗后前来求助的情况,有的被骗的倾家荡产,有的被骗的负债累累,还有的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慎被骗,不但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自己也被人民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惨痛的教训历历在目,为了提高人们的防范能力,笔者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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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金是指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给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它的保证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所谓“定金罚则”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表述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不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失去一定的金钱,定金的担保作用由此而来。然而,一些另有所图的人却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耍一些小小的花招,使得“定金罚则”无法实施。下面结合一定的案例(以下均为真实案例,但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秘密,这里只做简要介绍并隐去其真实身份。)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在定金上所作的手脚。
(一) 定金还是订金?
人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忽视了一个“小问题”,即:定金的“定”字怎样写?大多数人都将“定金”写成了“订金”并且还认为同音不同字没什么要紧的,殊不知这一字之差却是谬以千里。因为“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将“订金”认定为是预付款,这一下事情就发生质的变化了。以A、B公司为例,A公司依据合同交付给B公司15万元的款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定金”,则A公司不履行合同时,B公司就可以得到这15万元做为补偿,反之如果B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给A公司30万元做为补偿,“定金罚则”得以顺利实施。而一旦双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订金”,则A公司不履行合同时,仍有权要求B公司将15万元予以退还。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付款在合同不履行时应当如数退还。反之,B公司不履行合同时,也只需将15万元归还A公司即可。可见,小小的一字之差却导致出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千万不可忽视了这“小问题”。
(二) 定金还是预付款?
上一种情况,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的失误,现在所要介绍的却是一方当事人的有意欺骗。此种方法说来十分简单,其过程往往是这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给付乙方定金10万元,并约定在合同履行后这10万元做为预付款。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10万元时,乙方却在开给甲方的收据中将定金改为了预付款,并声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做帐方便。甲方对此也表示了理解,殊不知这理解的背后却为自己埋下了祸根。如果这样的话,一但乙方不履行合同了,甲方并不能得到双倍的定金赔偿,因为在我们国家进行诉讼是以事实为根据的,甲方手里的这份收据只能证明乙方收到甲方的10万元预付款,而不能证明这10万元就是定金。这10万元就只能按预付款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前述)。
(三) 不见了的定金?
昆明某企业(代称为甲企业)向另一公司(代称为乙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为50万元的货物,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甲企业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的定金,定金交付时间为2001年7月,交货时间为2001年9月。2001年7月,甲企业依约向乙公司支付定金时,被乙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2001年9月乙公司并未如约向甲企业交货,而是将该批货物卖给了出价更高的另一企业。于是,甲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以约定定金的双倍(即20万元),做出赔偿。但甲企业的要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又是为什么呢?原来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虽然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由于甲企业并未将定金交付给乙方,则该定金条款并未生效,甲企业也就不能依据这一条款得到双倍赔偿。
(四) 醉翁之意
方先生是昆明一家食品公司的经理,2002年5月,方先生想去某小区购买一幢别墅,售楼小姐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带方先生参观了房屋。方先生感到十分满意马上要求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时售楼小姐告诉方先生,主管经理不在暂时签不了正式合同,只能先签一个认购书,改日再签正式合同。方先生不疑有他,十分爽快地签了认购书并按认购书的规定交付了10万元的定金。过了数日,方先生依约再次来到售楼部要求签定正式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的条款时,方先生提出一但不能将别墅按期交付给他,则要求解除合同。售楼小姐坚决不同意,方先生见此情况十分生气,认为如果这一基本要求都得不到保障别墅不买也罢,于是提出不买房了。售楼小姐痛快地答应了,但提出方先生所交定金不能退还。方先生将认购书拿出仔细一看,大吃一惊,原来认购书中有这样一条款:如果乙方(即方先生)不与甲方(即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所交定金不予退还。方先生连呼上当却又无可奈何。这一种诈骗方式在近年来不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在其他合同关系中也屡屡出现,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
以上是一些较为常见的关于定金的诈骗手段,在现实中关于定金的诈骗手法还不止这些,希望笔者的介绍能使大家提高警惕,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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