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该判决的指导意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下面树图网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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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追诉标准数额巨大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介绍:被告人赵某,男,1980 年 3月24 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板桥镇粮管所宿舍,系云南省保山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时工, 2004 年4 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 年5 月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22 日被逮捕。已服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2004 年3 月,被告人赵某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需要打点为名,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思杰的人民币共计1 9000 元。
2004 年5月至8月,赵某又以其姐夫吴家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向李利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租场地费、购买装载机费用,共计51000 元人民币。
2004 年9月至11月,赵某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7 公里半到9 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 元。
2005 年2月至5月,赵某以吴家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从中骗取陈永奇的报名费1000 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82000 元。
2004 年8月至2005 年5月,赵某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利用电脑复印、扫描后,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赛恒”姓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资料费等共计25600 元人民币。
2004 年9月至2005 年3月,赵某假冒“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之名并冒签了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家林”的姓名,利用自己伪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二级公路工程”授权书、发包合同、开工令、公证书等文件,与杨赵海签订了两份工程发包合同,先后骗取了杨赵海的押金、材料费等共计5 1600 元人民币。
2005 年1月至4月,赵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法,利用该枚印章及一枚已经废止使用的“保山地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伪造了同一工程的发包合同、廉政、安全生产合同等,并先后与赵从来、周寿昌签订了合同,从而骗取赵从来合同保证金共计29700 元人民币,周寿昌工程押金34400 元人民币。
2005 年3月至5月,赵某再次以同种手法,利用该两枚印章,伪造了.“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授权书、指令性分包人表格及指挥部通知等,先后骗取了自怀松报名费、资料费、图纸费、合同保证金及打点费,共计80300 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赵某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1500 元.
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赵某逃至丽江,并于2005 年5月18 日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1000 元,查扣赃物并折价8815 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8 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20 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某诈骗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未查获,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秘国刑法 》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盲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邢十年,并处罚金2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000 元,剥夺政抬权利二年;
二、扣押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如815 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的非法所得253685 元。
三、该判决的指导意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 年4 月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 千元至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 年12 月2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 年4 月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合同诈骗的数额为22 1500 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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