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进行大多时候都是出现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的,在债务人非法转让自己财产或者是无法清偿的时候相应的债权人就是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进行提存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提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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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关于提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各国立法及学理上的观点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理论上称为“债务消灭说”。德国民法认为,提存仅发生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债务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其债务才溯及提存时消灭,理论上称为“抗辩权发生说”,如《德国民法典》第379条规定:“取回权未消灭时,债务人得要求债权人就提存物取得清偿”,第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已消灭时,与在提存期间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一样,债务人因提存免除其债务。”中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零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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