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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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证据合同不能撤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此被告认为合作合同是2007年4月17日签订的,原告现要求撤销合同已过除斥期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未过1年的除斥期间,但因原告未提供合作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焦点」
原告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过法律规定的1年的除斥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原告在1年内没有明确表示要求撤销合同,但原告于2008年3月7日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原告在2008年3月起诉时即合同签订1年内已表示要求撤销合同,但因原告未提供合作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证据,故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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