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构成要件、目的、主观过错以及诉讼时效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享有第三人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人出于保全目的提出代位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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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以及条件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有: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行使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