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诉讼,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具备什么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期限为多长时间?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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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期限为多长时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屑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二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都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4、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是另一个法院,也可能是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同一法院,(如果是同一法院则发生管辖竞合),无论竞合与否,人民法院受理 债务人的起诉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责任编辑:周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