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为前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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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要追加债务人为代位权诉讼的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给予三方当事人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充分权利和机会,使代位权诉讼成为同时了结(或者部分了结)两个法律关系的有效机制。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后,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得以未参加诉讼为由对代位权诉讼的裁判结果提出相反主张。因此,代位权诉讼的裁判无须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裁判肯定为前提。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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