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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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的义务、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三、索赔权。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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