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以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办理相关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及在未交付买方时确保标的物完整的义务。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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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以及合同无效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依《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买卖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买卖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