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是有即可解除。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当事人不具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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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达成,或法律强制的解除事由发生等情形下,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当事人中有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内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约定的内容或签订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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