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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民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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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民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有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合同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有意思不真实、有重大误解、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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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最新的民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最新的民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

最新的民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范围限定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中,实际上是将撤销的对象主要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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