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租赁来说,承租人享有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但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超过时间的,出卖人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则为有效。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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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拿房屋租赁来说,在房屋所有权人想出卖房屋的时候,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特定期间内行使,若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
综上,如果在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内侵害优先购买权,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22日,王某将其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租期为3年,租金每年1万元。2004年7月,王某在未告知李某卖房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将该房以20万元价格售于张某,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1月,张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李某搬出该房,李某未同意。同年3月,李某以王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本案中出租人王某未履行其法定通知义务,承租人李某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出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王某与张某虽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由于买卖合同的无效,登记产权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复存在,应撤消登记,房屋所有权回复于王某。最后,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王某侵害李某的优先购买权。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在于,李某需以与张某同等条件来购买该房,所谓的同等条件一般指同等的价格条件。如李某不同意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那么失去了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此时,由于不存在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法院应维持王某与张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通意见》第九十二条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