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的监护人对合同效力进行追认。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签订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更多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怎么做才有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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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怎么做才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已成立,但是该合同在合同效力要件方面存在瑕疵,这种瑕疵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本身所有的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法律不能马上赋予其完全的效力,实现当事人所希望的预期,其效力还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本人(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这三类合同虽在主体的意思表示资格和能力方面存在瑕疵,但由于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挽救的余地,因此采取效力待定的方式处理主体资格欠缺瑕疵问题成为一种最佳的选择。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