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缺乏即时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我们应该都听说过追认,那效力待定的合同未追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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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为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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