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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补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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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追认权人。如果有追认权人的追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追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二、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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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补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五、无效合同补正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行性规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评价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最高法院在作出《解释》时,吸收了理论界关于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因而,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承包人,只要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就可以理解为合同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定有效。 本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是建立在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和实践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基础之上。所谓“合同效力补正”原则,是指由于行政责任和合同效力并非同一概念,虽然违反了相应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未指明违反该规定对当事人民事行为效力影响的合同,并非不能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来促使合同有效。该类合同的效力则留待司法机关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中也已经肯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可以补办,也即适用了这一理论原则。而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得需要一定的审批时间,对已经具备一定建设能力、正在申报相应资质等级而尚未获得批准的建筑企业,由于其承揽的建设工程质量能够得到相应保证,对其取得资质之前签订的建设合同予以认可也不会违背建筑法的立法本意,故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此类合同在裁判时应依据该标准认定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开发商补办手续规定宽展到一审诉讼期间。 3、《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7]《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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