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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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被欺诈所签订的合同;
4.被胁迫签订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可以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一定的可撤销瑕疵,一旦认定,就不可补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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