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了一些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但是我们很多人对于这点的了解也都是仅限于知道。那么具体是在一些什么样的情形之下合同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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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法律上允许当事人申请对此合同予以否认的合同,该合同不一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是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进行撤销。那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没有统一的一个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事实而定,短的有几个月,长的有五年。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六个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五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