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对于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签订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该合同在法律上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什么时候无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什么时候无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什么时候无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2f6fb2168a29aba66bce02d2bf0ea06
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什么时候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重大误解是《民法典》规定误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只有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原《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另外,该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如果是对方当事人欺骗或者第三人欺骗但对方当事人知情的或应当知情的,虽然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是属于因欺诈或胁迫而获得的撤销权的情况。
另外,在通常情况下,误解必须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在传达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了错误。而误解完全是由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对于购房人未注意审查自己购房资格原因导致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误解非对于合同的基本要素、重要要素的误解,如对合同签订的主体、房屋价款、房屋坐落位置等的误解,而且认为各地的限购政策是向社会公示的,社会公众很容易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从而对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作出判断,作为买房人,在买房前去审查自己的购房资格是理所当然应尽的基本义务,没有审查导致事后发现无购房资格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属于重大过失的情形,不适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一)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二)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三)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四)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五)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