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县联营杂品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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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申请人:某县凉水区供销社
卖方诉称,我方于去年向县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今年7月底到期,逾期不还贷款,除按银行加罚利息外,还要停止我方贷款。我们为偿还银行贷款,只得低价出售床板。目前由于货源紧张,少交床板2000块我方是有责任的。我们的这一处境,买方是知道的,我们请买方付给我们8000块床板的价款。
买方答辩称,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明确规定,货交齐验收后,货款一次付清,现货未交齐,当然不能付清款。我们请求卖方偿付延期交货部分价款总值2万元的5%的违约金,计1000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卖方于去年8月1日向县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为一年。今年5月20日,县农业银行曾通知卖方作好还贷付息的安排。如果逾期还本付息,除加罚利息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卖方为了偿还贷款决定出售库存的8000块松木床板,但一时又找不到买主。买方得此消息后,找上站来,表示愿意购买床板。卖方提出按原进价每块13元销售,不赔不赚;买方一口交定每块10元,否则买卖不作。无奈,卖方只得答应按10元出售。于是,卖方被迫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床板10000块的合同。买方在合同中强调,货交齐验收后一次付清货款,卖方无奈,答应买方的苛刻要求。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地松木床板每块零售的价格一般在16元左右,出厂价格每块一般也在13元左右。卖方的8000块床板是按13元一块购进的。买方得知卖方资金短缺,处境困难,乘人之危,压低价格,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志而与其签订合同。买方的行为,违背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所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在法律面前,承认自己的行为错误,愿意对本案造成的财产后果,协商解决。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如下:
1.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松木床板80()0块,每块按13元计价,总价款104,000元,由买方一次付清。
2.未交付的2000块松木床板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违背意志而为的法律行为,往往是显失公平的。本案中的买方利用卖方处于急需筹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困难时期,逼迫对方压低价格,并超出其供货能力与其签订购销合同,这就违背了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需要指出处理这类案件,要注意弄清楚乘人之危与意思表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知道他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利用这一点迫使其实施民事行为,危难者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自愿。本案卖方压价出售给予木床板,不是出于本意,而是由于买方逼迫所为或不得不为的行为。
还需要指出,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合适的,依照《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关于“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如果是部分无效的合同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本合同主要是价格问题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因此未移送工商管理局处理而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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