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在各类合同中都很常见,《合同法》为维护交易公平,对格式条款做了相应限制,格式合同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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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格式合同有:房屋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汽车等特殊动产的买卖合同,办理开互联网是的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并没参与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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