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使用起来简单明了、省时省力,可重复使用,因而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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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拒绝不平等格式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常生活中使用很普遍。运用最多的是公用企业(如电力、电信、公共
交通)和商业企业。商家的某些营业规定、店堂告示、单方声明及与
交易行为有关的口头说法等,都属格式合同。
如何看待这种合同?消费者碰到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时怎么办?
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再遇到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可以理直气壮
地说“不”。
坚持平等诚信原则
由于一些格式合同在订立时没有商量讨论的过程,只是单方“规
定”,消费者被置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可能隐藏着对消费者不利的因
素。特别是购房、旅游、保险、电信等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经营者
常常利用某些不平等格式合同有意无意地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有的还
十分严重。当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主要表现为:以多种形式限制消费
者退换商品的权利;侵犯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减免经营者应当承担的
责任;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利用“买一赠一”、“终身
保修”、“免费安装”等欺骗消费者;自定章程,收取不合理费用,
如餐饮业收取服务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这些格式合同损害了消费者
的公平交易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索赔权和知情权。中国消费
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表示不满的占50%
以上,认为明显不公平的占20%以上。
平等诚信是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研究室主任方向在
谈到格式合同被滥用现象时说,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经营者不把消费者
放在眼里,而把消费者放在任意摆布的地位,为所欲为地设计对自己
有利的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的例子,一些发展商在制订售楼契约或契
约附件中,夹带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
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还有的
发展商擅自在售楼契约中写道:“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消费者)如
退房,扣除××违约金”等等。问题是,所谓契约是单方事先拟好的,
违背了商品的“包换、包退、包修”的有关规定,当然也就违背了平
等诚信的公平交易原则。
“尚方宝剑”何在
新《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为消费者提
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指出,新《合同法》第39条、
别要求,限制和约束了经营者单方制定合同的优势,对如何保护消费
者权益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在新《合同法》中还多次体现。
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对该法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认为新《合
同法》在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
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合同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是禁止格式合同的制订者利用格
式合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是在解释
格式合同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些规定不仅
对于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也
可以有效的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者:别再推卸责任
有关专家们指出,要求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内容,
这就要让消费者明确地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纠纷,涉及举证问
题,应由格式条款制定方提供证据。新《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如果
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应属无效。
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还指出,目前缺乏一种法律机制,事
先避免格式合同中包含这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者事后发现格
式合同存在这类条款,能够使之全部归于无效。如手机入网费,显然
违反公平原则,用户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新《合同法》判决关于入
网费的条款无效,仅使该用户受到保护,而格式合同中关于入网费的
条款依然存在,对其他用户仍照收不误。有人认为解决问题有两个思
路,即:创设格式合同的预先审查制度,考虑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
查;创设格式合同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无效宣告制度,具体可以
由消协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个行业、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
文本中经营者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